低空经济刑事风险防控实务指引|中豪研究

时间:2026/05/07 阅读:527

 

2025年12月,公安部部署“净空”专项行动;2026年2月,8起无人机“黑飞”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集中公布。低空空域不是法外之地,执法信号已然明确。

 

低空经济正处快速扩张期:全国实名登记无人机突破300万架,eVTOL试点运营逐步铺开,植保、测绘、物流等应用场景持续拓展。但产业热度背后,刑事案件的密集披露不容忽视——从破解限高超6000米“黑飞”进入民航航路,到植保作业桨叶击中路人致死,再到测绘飞入军事禁区、无人机出口伪报品名走私,风险形态已从单一飞行安全向全产业链蔓延。

 

对从业者而言,核心问题在于:哪些行为触及刑事红线,哪些尚属行政违法,二者的边界如何界定?本文面向无人机飞手、运营企业、eVTOL制造商、测绘服务商及出口贸易企业,从飞行安全、数据安全、产品安全与贸易合规、新兴业态四个维度梳理刑事风险,结合司法案例提供合规指引。

 

   1     飞行安全:从“黑飞”到公共安全犯罪

(一)法律框架

低空飞行的核心规范为国务院、中央军委《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1月1日施行),确立了分类管理、空域划设、实名登记、资质管理四项基本制度。

 

空域分为管制空域与适飞空域。管制空域包括机场净空保护区、军事管理区、国境线、重要目标区域,以及真高120米及以上的空域;在管制空域飞行须提前通过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申请批准。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为适飞空域,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无需申请批准,但均须完成实名登记。依据条例分类标准,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在适飞空域内飞行不受高度限制约束,因其产品技术规格已限定飞行高度;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真高不得超过120米。

 

2026年5月1日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无人机须在飞行全程向监管方报送身份、位置、速度和状态信息。至此,低空飞行监管已从事后追责转向全程实时监控。

 

(二)超高“黑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是当前执法打击力度最大、入刑案例最密集的风险类型。2026年2月,公安部公布的8起典型案例中,3起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行为均为破解限高后超高飞行,部分轨迹进入民航航路。

 

 

核心事实

最高飞行高度

处理结果

李某某案

破解限高后“黑飞”,部分轨迹进入民航航路,与客机最近约800米;此前已被行政拘留5日

多次超6000米,部分超8000米

2025年12月,批准逮捕

田某某案

(福建)

明知客机起降,在机场禁飞区操控无人机起飞拍摄并发社交平台,并发布挑衅言论

机场禁飞区

2024年8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陈某某案

(广东)

破解限高飞行至3200余米,该区域民航飞机最低飞行高度仅2800余米

3200余米

2026年1月,刑事强制措施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只要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犯罪既遂,不以实际损害后果为必要要件。超高飞行侵入民航航路,对不特定多数航空器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现实危险,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上述案例,“黑飞”入刑呈现三个特征:其一,入罪门槛低,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为既遂,不要求实际损害后果;其二,量刑梯度大,基本刑幅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严重后果则跃升至十年以上直至死刑,飞行高度、是否进入航路、是否造成航班异常均为量刑考量因素;其三,行政记录对刑事追责具有实质影响,李某某案中此前的行政拘留记录对批准逮捕起到了印证作用——行政处罚并非终点,而可能成为后续刑事追责的铺垫。

 

(三)作业致人伤亡——过失致人死亡罪

飞行安全事故的刑事追责不限于“黑飞”场景。即便在合法适飞区域内作业,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人伤亡的,同样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2025年6月,湖南祁阳,飞手刘鹏受邀请为水稻喷洒农药。作业前未设安全警戒线,未安排专职安全员。作业约一小时后,刘鹏在农田旁马路上降落无人机,未确认周围安全即确认降落指令,无人机桨叶击中路过摩托车乘客黄某头部,黄某未佩戴头盔,经抢救无效死亡。祁阳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刘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刘鹏持有农用无人机操作手合格证,赔偿63万元并取得谅解,加之自首和认罪认罚,获缓刑处理。

 

本案的裁判逻辑对行业具有警示意义:法院审查的核心并非飞手是否持有合格证,而是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设置警戒区域、确认降落环境、配备安全员,系植保作业的基本合规要求。当前植保无人机保有量快速增长,农忙季节集中作业,安全风险尤为突出。对运营企业而言,仅要求飞手持证上岗尚不足够,还须建立完善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飞手进行监督落实。

 

(四)军事禁区侵入——涉密犯罪

军事设施保护系低空飞行的绝对红线,但实践中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入并不罕见。

2025年9月,冯某某操控自行改装电池电芯的无人机飞行并在社交平台直播,其间穿越某军事禁区上空,直播画面涉及军用机场内部环境,被以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底至2024年初,李某为博取流量操控高清无人机多次进入某部队雷达站及集团军机关驻地周边空域,拍摄2段短视频发布于社交平台,视频包含“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上述两案反映两个层面的风险:其一,军事禁区的管控范围往往大于公开标注区域,从业者不可仅凭地图判断;其二,过失泄密与故意获取国家秘密在主观心态上的差异直接影响罪名认定与量刑轻重,但二者均属刑事追责范围。飞行前须通过一体化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空域信息,在审批空域内严格按批准计划飞行。

 

(五)破解限高——新型犯罪产业链

与上述直接操作飞行不同,破解无人机飞控系统本身已构成独立的犯罪类型。2026年2月公安部典型案例中,3起涉及提供破解无人机飞控系统的服务,罪名均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刑法》第285条第3款)。

 

从这批典型案例的裁判逻辑来看,无人机具备数据处理能力,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人向他人提供特定软件破解限高和禁飞区限制的,即构成本罪,不以最终导致超高飞行或产生实际危害后果为必要要件。

 

案例(均来自公安部2026年2月典型案例)

破解数量

非法获利

处理结果

李某等5人

(案例五)

李某221人次;王某某等4人介绍210余人次

李某9万余元;王某某等4人4万余元

2023年12月,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缓刑,均处罚金

朱某某

(案例四)

50余台次

4万余元

2025年12月,批准逮捕

张某某

(案例六)

20余台次

1.5万余元

2023年12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

 

上述案例揭示了一条已具雏形的灰色产业链:需求端来自航拍爱好者追求高空画面、商业飞手规避空域审批,供给端则是维修技术人员将“技术能力”变现,通过社交媒体群聊传播教程、有偿提供破解服务。司法机关的立场已趋于明确——提供破解服务即构成犯罪,不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须予厘清的是:该罪的规制边界并不止于“有偿服务”。《刑法》第285条第3款惩治的是“提供”行为本身,而非“有偿提供”。无论是否收取费用,只要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即可能构成本罪。通过社交媒体分享破解软件、在论坛发布破解教程并附下载链接、乃至无偿为亲友“代刷”解除限高,均可能被纳入“提供”的评价范围。至于行为人自行研究破解技术并仅用于自己操控的无人机黑飞,因缺乏“提供”要件,原则上不适用本罪;但若伴随超高飞行、进入禁飞区等情形,仍可单独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其他相关犯罪。概言之,“自己破解自己飞”不当然免于刑责,仅系罪名认定路径不同。

 

此外,同批典型案例还揭示了一条衍生犯罪链——王某某私刻9枚公章,在200余件飞行活动申请材料上加盖,用于向无人机生产企业申请解除飞行空域限制,非法获利7万余元,于2025年12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飞行审批材料的真实性亦属合规审查重点。

 

(六)无人机作为犯罪工具——多元犯罪形态

前述各节均从“对无人机行为进行规制”的角度梳理风险,但尚须关注另一维度:无人机本身亦可成为实施其他犯罪的工具。小型无人机具有低空穿越、灵活隐蔽的特点,在边境走私、非法运输等场景中的工具化风险日益凸显。

 

司法实践中,已有行为人利用小型无人机在边境地区跨境走私高价值电子产品的案例。行为人多次于夜间操控无人机飞越界河,将电子产品从境外运入境内以逃避海关监管,因无人机飞行高度低、雷达反射截面小,多次走私均未被发现,后因无人机被击落而案发。从刑法评价看,此类行为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除非所运物品落入特定管制清单),而应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以偷逃应缴税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行为人多次实施走私,即便单次偷逃税额未达起刑点,累计数额仍可能构成犯罪;若存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等情节,还可能面临加重处罚。

 

无人机作为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的特点,对边境安防和传统犯罪侦查均构成新的挑战。对低空经济从业者而言,除确保自身合规飞行外,在边境、港口、保税区等特殊区域发现不明来源的无人机异常活动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避免因现场处置不当导致物证灭失。

 

飞行安全的风险主要指向“无人机在空中做了什么”,而在数据采集和传输环节,风险则转向“无人机拍到了什么”“数据流向了哪里”。此乃低空经济刑事风险的第二个维度。

 

   2      数据安全:测绘、隐私与信息泄露

(一)测绘地理信息风险

低空经济大量应用场景涉及无人机测绘——国土测绘、城市规划、应急救援、三维建模等。测绘数据中常包含地形地貌、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军事目标等敏感信息,一旦涉及涉密内容,刑事风险显著上升。

 

2025年11月,国家安全部通报1起典型案例:某测绘公司承接山地测绘项目后违规分包,测绘人员周某未履行审批报备手续,携带无人机开展测绘时飞入周边敏感目标区域,拍摄数百张高清照片。经鉴定,照片涉及“机密级”和“秘密级”军事秘密,存放照片的笔记本电脑被植入恶意程序,存在数据外泄风险。

 

尤须警惕的是:国安部还通报了另一动向:部分境外组织已转向与国内企业开展所谓“项目合作”逃避监管,非法采集我国地理信息数据。接受境外委托的测绘项目,应在签约前对委托方的背景、资金来源和数据用途进行充分审查。

 

《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不论是否以测绘为目的。对客户委托的测绘项目,应审查项目区域是否涉及敏感目标,对可能接触涉密信息的项目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无人机测绘还须取得相应测绘资质,飞行前须按规定报备,采集的数据须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二)隐私侵权与刑事风险

无人机搭载高清摄像设备,低空飞行时具有极强的空间穿透和视角覆盖能力。对行业而言,隐私风险主要出现在两个场景:一是航拍服务中的无意识拍摄;二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故意偷拍。前者多为民事纠纷,后者则可能触及刑事红线。

 

2025年1月,张某在江苏宜兴某酒店外操控无人机盘旋偷拍,被高层住户发现报警。警方抓获后,在其内存卡和手机中查获多段用无人机在不同地点拍摄的不雅视频。因拍摄行为尚属偷窥性质、未有证据证明实际完成传播牟利,该案以治安违法行为处理。但若实际完成传播牟利,则可能触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涉及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施行)在强化对无人机“黑飞”处罚的同时,亦为隐私违法行为的刑事化升级提供了立法契机。一旦形成规模化偷拍并传播牟利,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能成为主要的入罪路径。无人机运营企业在开展航拍业务时,应建立拍摄内容审核机制,避免无意识拍摄触及法律底线。

 

(三)数据跨境传输风险

低空经济企业在国际化布局中,涉及飞行数据、用户信息、地理信息的跨境传输。《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涉及重要数据和大量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设置了安全评估程序。向境外提供含有敏感地理信息的飞行数据,可能触发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尤其是eVTOL制造商和无人机运营平台,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或与境外企业合作开发飞控系统时,应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确保数据传输的合规性。

 

飞行安全和数据安全讨论的是“怎么飞”和“拍到了什么”的问题,接下来需要关注的是产品的源头——飞行器本身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以及出口环节是否触碰了贸易管制的红线。

 

   3     产品安全与贸易合规:制造与出口环节的刑事风险

(一)“四证”体系与无证运营风险

eVTOL行业适用以TC、PC、AC、AOC四项证件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型号合格证(TC,Type Certificate,航空器设计认证)、生产许可证(PC,Production Certificate,生产许可能力认证)、适航证(AC,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单机适航认证)、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AOC,Air Operator Certificate,运营能力认证)。四者环环相扣,构成行业准入的完整法律门槛。其中,PC证是制造商必须具备的资质,由民航局方认定其批产路径和技术能力与获授TC的航空器保持一致,系保证量产一致性的关键制度安排。

 

2025年3月,广西南宁某景区发生载人eVTOL侧翻事故(3·30事故)。涉事企业对外声称该次飞行系专业人员“试飞测试”而非商业运营。然而,该声明在法律上并不能排除适航合规义务——开展载人飞行试验须取得民航局颁发的特许飞行证,正式商业运营则须持有完整的TC、PC、AC、AOC四证,以“试飞”名义规避适航审查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此类事故如导致乘客或地面人员重伤或死亡,由于运营方TC、PC、AC、AOC四证不全、飞行员资质存疑,可能触犯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或过失致人死亡罪。须予注意的是: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限于“航空人员”(即经民航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相应执照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eVTOL飞行员是否属于该主体范畴取决于其是否已纳入民航管理体系。在当前eVTOL适航审定尚未全面完成的背景下,部分涉案人员可能不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要件,而须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在未取得AOC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售票提供飞行体验,达到一定数额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5年9月,长春航展预演期间,两架eVTOL在双机编队演练中因飞行间距不足发生碰撞坠落,造成至少一名乘客受伤送医。两起事故从不同侧面暴露了同一问题——在适航审定尚未全面完成的背景下,eVTOL的安全标准和运营规范仍在摸索阶段,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敞口远超传统通航。

 

(二)制造缺陷与产品质量犯罪

航空器制造环节的刑事风险主要指向两个罪名: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

航空器的动力系统、导航系统、飞控系统等关键部件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投入运营后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者、销售者可能构成本罪。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

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即达立案标准,量刑分四档:5万至20万元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万至50万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0万至200万元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00万元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eVTOL整机制造商而言,单机售价通常在百万元以上,一旦产品被认定为伪劣产品,涉案金额极易触及重刑门槛。制造商应建立覆盖设计、采购、生产、检验全流程的质量管控体系,确保每个环节均有据可查。

 

(三)知识产权犯罪

低空经济系技术密集型产业,航空器设计、飞控算法、电池技术、通信协议等均属核心知识产权。研发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可能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前者如未经授权在产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后者如在合作研发中窃取或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当前eVTOL领域融资活跃,技术人才流动频繁,商业秘密保护尤为重要。企业应在与员工、合作方签署的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义务,对核心代码和技术文档实施分级访问控制。

 

(四)出口走私犯罪风险

中国无人机产业的国际化步伐持续加快,出口规模逐年扩大。然而,无人机的军民两用属性——同一飞行平台既可用于农业植保、影视航拍,也可能经改装后用于侦察监视或武器投放——使其成为出口管制的高风险物项。2024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出台,管制从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商务部2024年第31号公告更新了管制清单和参数门槛。未经许可出口列入管制清单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在法律评价上等同于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1.入罪门槛与主观故意

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确立了“逃证走私入刑”的基本规则: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该解释第11条针对不同货物类型,分别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其中与无人机出口最直接相关的是第(六)项——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到无人机的技术密度和单机价值,二十万元的起刑标准在实务中相对容易触及。主观方面,走私故意的认定采用综合判断方式,司法机关通常结合行为人的职业背景、业务经验、是否咨询过合规意见、是否刻意规避申报等情节进行认定,不以行为人自称“不知道属于禁止进出口范围”为由当然免责。

 

2.管制物项范围

根据商务部第31号公告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管制范围涵盖六大类:无人机整机(以续航时间、航程、布撒系统等参数为判断标准)、航空发动机(高空飞行能力或特定功率)、专用载荷设备(红外成像、合成孔径雷达、目标指示激光器、高精度惯性测量设备)、改装设备(将有人飞行器改装为受控无人机)、无线电通信设备(远距离传输或一站控多机能力)、反无人机系统(干扰设备或高功率激光器)。判断标准是技术参数而非产品名称——一台标注为“农业植保机”的设备,只要指标达到上述门槛,即落入管制范围。

 

3.常见违法行为类型

结合执法实践,该领域的违法行为可归纳为五种: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企业明知或应知产品属于管制物项,未申请出口许可证直接安排出口);伪报品名、错配税号(将管制类无人机申报为普通民用植保机,将专用载荷申报为普通电子元件,将反无人机干扰设备申报为普通通信设备,此类行为直接进入走私犯罪的评价框架);夹藏、伪装出口(如海关查获的百杂货中夹藏管制类无人机案,主观故意最为明显,刑事风险最高);买卖、借用许可证(由有证单位名义办理出口,但实际供应商与离岸买家由同一实体控制,实质为变相买卖、租用许可证);分拆出口规避审查(将整机拆分为零部件分别出口,使单项参数低于管制门槛,《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39条已明确否定此种规避)。

 

4.关联罪名风险

除走私犯罪外,该领域还可能触发非法经营罪(无出口经营权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两用物项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罪(通过虚增货值、伪报品名骗取出口退税款,常与走私罪并罚)、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涉及军用无人机或核心技术参数泄露)。2025年12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常永生等走私两用物项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通过伪报品名走私镓、锗、锑等金属锭及化合物共计325余吨出境,货物价值1.46亿余元,同时骗取出口退税款769万余元,最终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执行十七年。该案虽非直接涉及无人机出口,但两用物项的管制逻辑与走私手段在无人机领域同样适用,裁判逻辑具有参照价值。

 

对从事无人机及反无人机设备出口的企业而言,须建立覆盖产品线的技术参数数据库,逐项核实是否落入管制清单范围;对出口交易实施客户尽调和终端用户核查,筛查制裁清单;未经取得出口许可证,任何受控物项不得发运。

 

前面三章梳理的是现有法规已经覆盖的风险领域。但低空经济的特殊性在于,技术迭代速度远超立法进度——无人机物流已规模化试点,城市空中交通(UAM)正在从概念走向运营,而对应的监管框架尚未成型。法规空白不等于责任豁免,恰恰相反,它意味着企业须在“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自行判断合规边界,刑事风险的不确定性反而更高。

 

   4     新兴业态:法律空白与风险前沿

(一)无人机物流配送

无人机物流已进入规模化试点阶段,该领域的刑事风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交通事故责任

无人机在低空配送过程中坠落砸伤人员或损坏财物,操作人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传统交通事故不同,当前法律对无人机能否适用交通肇事罪存在争议——交通肇事罪要求的主体是“机动车驾驶人”,且事故须发生在“道路上”;无人机在技术属性和空间维度上均不符合上述要件,实践中更倾向于适用过失类犯罪而非交通肇事罪。这意味着无人机物流运营企业在责任分配上与传统运输企业存在差异,须通过商业保险和合同约定建立完善的风险对冲机制。

 

2.高空坠物责任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坠落事件,须区分主观心态和危害对象:过失坠落砸伤人员,通常适用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若操作者在人员密集区域上空操控无人机且明知可能坠落仍冒险飞行,致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则可能升格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291条之二规定了高空抛物罪,但其行为要件要求“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无人机坠落属于可控设备意外脱离而非主动“抛掷”,二者在行为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不宜直接套用。

 

(二)城市空中交通(UAM)

eVTOL用于城市间短途运输是低空经济最具想象力的应用场景,但目前全球尚无成熟的监管框架,法律适用面临系统性空白。这一空白并非单点缺失,而是从航空器认证、运行环境、运行规范、地面保障、空中交通管制、应急程序到运营人资质认定的全链条滞后,每一环的法规缺位都会直接传导为企业的刑事风险敞口。

 

1.航空器认证:TC与PC的衔接空白

型号合格证(TC)解决的是“设计是否安全”,生产许可证(PC)解决的是“量产能否保持一致性”。当前eVTOL的TC审定尚在推进中,部分企业取得TC后直接进入小批量生产,但PC审定程序和标准尚未完全明确。若企业在未取得PC的情况下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导致单机质量偏差引发事故,在现行刑法框架下可能指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或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PC证的缺失意味着“从设计安全到量产安全”的转化环节缺乏法规背书,制造商面临的是制度性风险。

 

2.运行环境与运行规范:标准缺位下的过失认定困境

传统民航运行有成熟的最低安全高度、目视飞行规则(VFR)和仪表飞行规则(IFR),但eVTOL在城市楼宇间低空运行,如何应对突风切变、电磁干扰、鸟类撞击等风险,目前既无统一技术标准,亦无强制性运行规范。一旦发生事故,司法机关在认定操作人员是否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时,因缺乏可参照的行业规范,极易陷入“结果归责”的惯性思维——即以伤亡结果反推操作过失,这对企业和飞行员均极为不利。

 

3.地面保障与空中交通管制:责任边界模糊

eVTOL的起降依赖垂直起降场(vertiport)及其充电、消防、救援等地面保障设施。这些设施的建设标准、运营资质、安全责任在现行法规中几乎空白。若因地面保障缺陷导致飞行器在起降阶段失事,责任应归属于飞行器运营方、地面保障服务方还是场地方,尚无明确法律界定。在空中交通管制层面,城市低空高密度运行的空域分配、冲突避让、优先排序规则均待建立,“失控碰撞”的责任认定将成为复杂的法律难题。

 

4.应急程序与运营人资质:从“有无预案”到“预案是否足够”的跃迁

紧急迫降的法律定性是首要问题。eVTOL在飞行中因设备故障需要紧急迫降,可能损坏地面设施或伤及人员。能否适用紧急避险条款免责,需要综合判断迫降的必要性、损害的相当性以及操作人员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这涉及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在航空器场景下的具体适用,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尚无先例可循。更深层的问题是:企业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达到何种标准才算“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在缺乏行业强制标准的情况下,该阈值将由司法机关个案判断,不确定性极高。

 

5.运营人资质认定:AOC的审查标准待明确

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AOC)是eVTOL商业运营的最后一块牌照,但其审查标准——包括飞行员训练大纲、飞行器维护方案、安全管理体系(SMS)——均需针对eVTOL的特殊性重新设计。在传统通航领域,AOC审查有数十年经验可循;对eVTOL而言,几乎是从零开始。运营企业在探索过程中,任何管理疏漏导致的事故都可能触发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评价。

 

6.“拿来主义”的困境:FAA亦无成熟法规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长期以来大量借鉴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的规则,这在传统航空时代具有显著的成本优势和安全性保障。然而,eVTOL是全球航空业共同面临的新命题,FAA目前同样没有成熟的适航审定标准和运行监管法规,其发布的适航审定专用条件(Special Conditions)仍处于个案探索阶段。这意味着,中国在eVTOL领域的法规建设无法继续依赖传统的“翻译-借鉴-本土化”路径,而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自主探索。对从业者而言,在法规空窗期,唯一可行的路径是以高于现有标准的自律要求建立内部合规体系,以“实质合规”抗辩可能的“形式违规”指控。

 

7.“醉驾”“毒驾”的刑法适用亟待明确

当前危险驾驶罪仅限于“道路上的机动车”。华东政法大学毛玲玲教授和上海市检察院顾佳检察官在2026年3月的学术讨论中指出,飞行员醉酒或吸毒后操作飞行器的危险性不亚于道路交通中的醉驾,建议通过立法增设针对航空器的抽象危险犯或通过司法解释将低空领域的醉驾、毒驾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一旦eVTOL进入城市通勤运营,对飞行员的行为约束将与机动车驾驶员同等甚至更严。运营企业应提前建立飞行员行为规范,对涉酒、涉药实施零容忍政策。

 

梳理完风险之后,须回答的问题是:从业者具体应当怎么做?以下从飞行前、作业中、企业制度建设和异常处置四个层面,给出可操作的合规指引。

 

   5     合规防控:从业者行动指南

(一)飞行前合规——三查一报

1.查空域

飞行前通过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查询飞行区域是否属于管制空域,在管制空域飞行须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不可依赖手机APP的“禁飞区标注”,平台数据可能存在滞后。

 

2.查设备

确认无人机已完成实名登记和激活,运行识别功能正常(2026年5月1日起强制要求全程报送位置和状态信息)。检查电池状态和飞控系统完整性,不得使用改装电池或自行破解限高。

 

3.查人员

从事经营性飞行须持有相应等级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植保作业须持有农用无人机操作手合格证。杜绝无证飞行。

 

4.申报飞行计划

在管制空域飞行须提前申报飞行计划,按批准的空域、时间、高度、航线执行。

 

(二)作业过程合规

植保作业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域,配备专职安全员,起降前确认周边无人员和车辆。禁止在未经评估的环境中冒险飞行。

 

测绘作业须审查项目区域是否涉及敏感目标,不得在未报备的情况下飞入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国境线附近等敏感区域。采集的数据须加密存储,使用国产化数据管理平台。

 

禁止在军事设施上空、机场净空保护区、人群密集场所上空飞行。遇有民航飞机活动应主动避让。

 

(三)企业合规体系建设

1.飞行管理制度

制定《飞行安全管理手册》,明确飞行审批流程、设备检查标准、应急处置预案。每次飞行须保留完整飞行日志和审批记录。

 

2.人员管理制度

对飞手进行岗前法律培训和定期合规培训。建立飞手违规行为记录和惩戒机制。对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背景审查。

 

3.数据安全制度

对采集数据实施分类分级保护,涉及地理信息的数据须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管理。数据跨境传输须通过安全评估程序。

 

4.保险制度

投保无人机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应结合作业场景、飞行区域人员密度和设备载重等因素合理确定。对于eVTOL运营企业,建议投保综合保险覆盖乘客责任、第三者责任和产品责任。

 

5.合同风控制度

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应明确飞行范围、安全责任、数据归属和保密义务。对客户委托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拒绝可能涉及违法测绘、非法情报采集等违法目的的委托。

 

6.出口贸易合规制度(适用于从事无人机及反无人机设备出口的企业)

建立覆盖全部产品线的技术参数数据库,逐项核实是否落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管制范围,每年对照新发布的管制目录全面复核;对出口交易实施客户尽调和终端用户核查,筛查我国“关注名单”“管控名单”“不可靠实体清单”及主要经济体出口管制实体清单;未经取得出口许可证,任何受控物项不得发运,许可证仅限本单位使用,严禁买卖、租用、借用;在出口合同中约定最终用途承诺、转售转让限制和后续配合核查条款,建立售后追踪机制。

 

(四)异常处置——先固定后报告

一旦发生无人机失控坠落、伤人、进入禁飞区等异常事件,应立即停止飞行活动,保护现场并救助伤员;保全飞行日志、审批记录、设备状态数据等原始材料;及时向民航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外说明应基于事实核查和程序安排,不得统一口径虚假解释。

 

 结  语 

低空经济刑事案件的核心矛盾在于:技术创新跑在了法规前面,而司法机关不可能因“没有明确标准”就对危害后果视而不见。这种张力决定了,从业者不能等到法规完善后再谈合规,而须在法规空窗期就以高于现有标准的自律要求建立内部合规体系。

 

对飞手而言,2026年5月两项强制国标实施后,超高飞行将留下完整电子记录,“飞得高没人发现”和“别人都这么飞”均不足以抗辩刑事追责;对制造商和出口企业而言,产品的合规性判断标准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技术参数而非商品名称,分拆出口同样无法规避,涉案数额达到二十万元即触及刑事追诉起点;对eVTOL制造商和运营企业而言,TC、PC、AC、AOC四证合规是抗御刑事风险的基础屏障,而非可以推迟的经营成本。

 

低空空域不是法外之地——从公安部“净空”专项行动到各地密集入刑的案件,执法信号已经明确。唯有将合规要求深度嵌入飞行审批、作业管理、数据保护、出口贸易与应急处置的全流程,方能在低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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