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管制合规系列(一):法律框架与实践|中豪研究

时间:2026/04/03 阅读:1594

近年来,随着国际地缘政治格局的深刻调整,出口管制制度日益成为各国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的重要政策工具。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在此背景下逐步完善,形成了以《出口管制法》为核心、行政法规为支撑、配套清单为操作指引的制度框架。

本文为“中国出口管制与反制法律制度”系列文章的第一篇,旨在梳理我国出口管制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与监管实践。后续文章将分别就“出口管制执法实践与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及“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律制度与实践”展开论述,以期为企业构建跨境合规体系提供系统性参考。

 

   1     制度背景与立法演进

我国出口管制立法经历了从分散到体系统一的过程。2020年之前,出口管制规定散见于《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020年12月1日,《出口管制法》开始施行,该法作为我国出口管制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统一了管制原则、范围与措施。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体现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立法的整合统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并非简单合并旧有规定,而是在许可制度、最终用户管理、管控名单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2     法律框架与核心规则

(一)管制物项范围

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管制物项包括:1.两用物项,即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2.军品;3.核;4.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物项。前述物项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实践中,企业容易忽视“技术资料等数据”也属于管制物项。这意味着,除实体货物外,技术图纸、工艺流程、测试数据等无形资产的跨境转移亦可能触发管制义务。

 

(二)出口管制的实施方式

我国出口管制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施:

 

1.清单管理制度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管制清单,清单所列物项的出口需申请许可。此外,商务主管部门可对清单外物项实施每次不超过2年的临时管制,或经批准禁止特定物项向特定目的国、特定实体出口。

 

2.许可制度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了三种许可方式:(1)单项许可:允许向单一最终用户进行一次出口,有效期不超过1年;(2)通用许可:允许向单一或多个最终用户进行多次出口,有效期不超过3年;(3)登记填报方式:符合特定情形的物项出口,可经登记填报信息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3.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重要内容。出口经营者需提交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商务部门可要求提供所在国政府机构出具或认证的证明文件。最终用户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物项用途或向第三方转让。

 

4.管控名单与关注名单制度

对存在违反最终用户要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形的进口商或最终用户,商务主管部门可将其列入管控名单,采取禁止或限制交易等措施;对未配合核查导致无法核实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可列入关注名单,向其出口时不得适用通用许可或登记填报方式。

 

(三)全面管控原则

依据《出口管制法》第12条规定,对于管制清单及临时管制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或接到商务部门通知相关物项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仍需申请许可:1.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2.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3.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此即“全面管控”原则。

 

管制清单并非判断管制义务的唯一依据,企业需结合物项性能指标、最终用户背景、最终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即便物项未列入管制清单,若存在上述风险因素,仍可能触发许可申请义务。

 

同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49条明确了《出口管制法》对域外行为的规制效力:对于境外组织或个人在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1)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2)使用原产于中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3)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商务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3     监管机构与执法实践

我国出口管制监管涉及多部门协同,涉及的主要监管部门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负责政策制定、许可审批、监督检查;

(二)海关总署,负责通关监管、质疑鉴别、缉私执法;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监控化学品相关管制;

(四)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军品出口管理;

(五)外交部,负责国际合作与外交应对。

 

在通关环节,出口发货人需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无法提交的,海关可提出质疑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在质疑、鉴别期间,海关对货物不予放行。对于企业来说,若海关认定货物属于管制范围而发货人未申请许可,可能将面临违法指控。

 

《出口管制法》第34条至第37条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资格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执法机制的详细分析,将于本系列第二篇文章中展开。)

 

   4     战略物项管制实践

(一)稀土相关物项

稀土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2024年以来,商务部、海关总署相继发布公告,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稀土设备和原辅料实施出口管制,管制范围涵盖金属、氧化物、合金、靶材、永磁材料等多种形态。2025年,商务部进一步加强了对稀土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措施。

 

企业在开展稀土相关业务时,需审慎评估:1.物项是否落入管制范围,需对照管制清单的技术参数进行判断;2.最终用户是否涉及军事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用途;3.是否需向商务部申请许可或进行咨询。

 

(二)石墨、钨、碲等物项

石墨、钨、碲等物项同样列入管制范围。以石墨为例,高纯度(>99.9%)、高强度(>30Mpa)、高密度(>1.73g/cm3)的人造石墨属于管制物项。对于技术指标处于临界值的产品,企业应采取审慎态度,必要时向商务部提出咨询申请。若企业对物项属性判断失误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将可能触发违法后果。因此,建议企业建立内部物项识别机制,对产品技术指标进行系统梳理与持续更新。关于物项识别与分类的具体方法,将于本系列第二篇文章中详细论述。

 

   5      企业合规建议

在当前出口管制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企业开展跨境业务面临较大的合规压力。企业可从以下方面构建动态合规机制:

 

(一)开展系统性的物项识别与分类

对照管制清单和技术标准,对经营产品进行全面梳理,建立物项属性档案。对于难以判断的物项,及时向商务部门提出咨询。

 

(二)开展穿透式尽职调查

对交易相对方、最终用户进行背景调查,关注其是否被列入管控名单或关注名单,是否存在军事关联或其他敏感因素。

 

(三)建立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制度

获取并妥善保存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关注交易过程中用户或用途是否发生变化,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四)构建内部合规审查机制

制定出口管制合规政策,设立专门岗位或部门负责合规审查,开展定期培训,建立风险防火墙与档案管理制度。

 

(五)关注政策动态与监管执法案例

出口管制政策处于持续调整过程中,企业需密切跟踪官方发布的清单更新、管制公告及执法案例,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6     结  语

我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既是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制度保障。对企业而言,出口管制合规是一项动态博弈与风险缓释的持续性工作,不存在绝对安全的合规方案。企业应保持高度审慎,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建立适应性的合规机制,在拓展跨境业务的同时有效管控法律风险。

 

此外,除出口管制外,我国还建立了反外国制裁法律制度,包括《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企业在应对外国制裁、处理跨国法律冲突时,还需关注相关反制措施的法律风险与合规要求。相关制度将于本系列第三篇文章中专题分析。

(作者:杨青  周婧媛  吕睿鑫  李慕乔  胡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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